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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企300ETF: 前海开源中证民企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5-11-01 21:13    点击次数:107


                                         临时公告   前海开源中证民企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基金名称           前海开源中证民企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前海开源中证民企 300ETF(场内简称:民企 300ETF) 基金主代码          159106 基金运作方式         交易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25 年 9 月 26 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  《前                海开源中证民企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 公告依据                金合同》、《前海开源中证民企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申购起始日          2025 年 10 月 22 日 赎回起始日          2025 年 10 月 22 日   注:本基金将自 2025 年 10 月 22 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 间变更、其他特殊情况或根据业务需要,基金管理人有权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1)投资人申购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本基金最小                                   临时公告 申购赎回单位为 200 万份。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市场变化以及投资 者需求等因素对基金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设定申购份额上限,以对当日的申购总规模进行控制, 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规定单个投资者单日或者单笔申购份额上限、基金规模上限 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以及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 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 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规定请参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市场情况和投资人需求,在法律法 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申购的数量限制,或者新增基金规模控制措施。基金管理 人应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投资人在申购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 0.50%的标准收 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1)投资人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本基金最小 申购赎回单位为 200 万份。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市场变化以及投资 者需求等因素对基金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相关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 请参见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设定赎回份额上限,以对当日的赎回总规模进行控制, 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市场情况和投资人需求,在法律法 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赎回的数量限制,或者新增基金规模控制措施。基金管理 人应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临时公告   投资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 0.50%的标准收 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投资人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 购赎回代理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目前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包括: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海 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 示。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1)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他对价; 规定;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的情况下,或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或登记机构相关规则及其不时更新,对上述 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临时公告   投资人必须根据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或基金管理人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 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备足申购对价,否则所提交 的申购申请无效。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 额和现金,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无效。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 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 前提下,以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具体规定为准。   正常情况下,基金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人未 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则申购申请失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符合要 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 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或投资人提交的赎回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当 日净赎回份额上限、当日累计赎回份额上限、单个账户当日净赎回份额上限或单 个账户当日累计赎回份额上限,则赎回申请失败。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 代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确实接收到该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 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 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对上述程序规则进行调整。基金 管理人应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 告。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额、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 其他对价的清算交收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和参与各方相关 协议及其不时修订的有关规定。   投资人 T 日申购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 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与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股的交收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 T+1 日办理现金替代 的交收,在 T+2 日办理现金差额的清算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临时公告   投资人 T 日赎回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 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的注 销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股的交收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 T+1 日办理现 金替代的交收,在 T+2 日办理现金差额的清算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 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发生流动性严重不足等特殊情况时,本基 金的现金替代及现金差额的交收可以延后。   如果登记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生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 相关业务规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及其不时修订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如果相关证券交易所或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更,则按最新规则办 理,并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进行更新。   基金管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不 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性利益的前提下,对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程序以及清算 交收和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处理规则等进行调整,并在开始实施前按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予以公告,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   (4)申购、赎回的对价 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 市后计算,并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 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如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则依规定执行。 额数额确定。申购对价是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 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赎回对价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 人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交易所开市前公告。如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以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对基金份额净值、申购/赎回对价组成、申购赎回清单的计算和公告时间进行调 整并提前公告。                                                临时公告    (5)本公告仅对本基金上述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人欲了解本基 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刊登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上的《前海开源中证民企 ( www.qhkyfund.com )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基 金 电 子 披 露 网 站 (http://eid.csrc.gov.cn/fund)查询。    (6)有关本基金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规定若有变化,本公司将另行 公告。    (7)投资人可以登陆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qhkyfund.com 或拨打基金管理 人的客户服务热线(4001-666-998)进行相关咨询。    上述业务的解释权归本基金管理人。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销售机构根据法规要求对投资 者类别、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的风险等级进行划分,并提出适当性匹配意见。投 资者在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和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更新)等基金法律文件,全面认识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在了解产品情 况及销售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和投资 目标,对基金投资作出独立决策,选择合适的基金产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 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 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特此公告                                    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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